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

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

第 1 條.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。. 第 2 條.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,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,得. 使用警械。. 其使用警械之種類、時機、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,準用警械使. 用條例之規定。.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,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,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. 規定。.

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,以使用警棍為原則。但依其勤務特性,有使用其 他警械之必要者,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,得逕行配發使用;服勤單位非 屬警察機關時,得由服勤單位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。對核發之

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,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,得 使用警械。其使用警械之種類、時機、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,準用警械使 用條例之規定。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,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,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 規定。 第 3 條

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. 第一條.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訂定之。. 第二條.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,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, 得使用警械。. 其使用警械之種類、時機、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,準用警 械使用條例之規定。. 擔服矯正機關勤務,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,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。.

  •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
  • (7
  • 衛生福利部替代役 公共行政役及社會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
  • 服役須知

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時間: 中華民國092年08月19日 立法沿革: 中華民國 92年8月19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0920080893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 法規體系: / 行政 / 內政 / 役政

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. 壹、總則. 一、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。. 二、警察役役男之管理權責區分如下: (一)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主管機關。. (二)本部為需用機關,其相關業務分別由本部警政署(以下簡稱

【法規名稱】 法律用語辭典 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【公布日期】93.02.11 【公布機關】內政部 【法規沿革】 1‧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內政部(89)臺內警字第898098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5點 2‧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內政部(89)臺內役字第89816號函修正發布第11、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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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(92.08.19) .. 參- 95 警察勤務條例(97.07.02) .. 參- 96 –4 –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基準(92.01.27 ) .. 參-100 警察人員執勤中遇有民眾違反行政法規事件處理原則

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。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,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,或經服勤 單位考評不適任者,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,報請本部解除其職務。 參 服勤 八、役男勤務項目如「內政部替代役役男輔助性勤務內容項目一覽表」 。

》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〈no.58 〉 92.08.19 網頁版 線上會員 30. 。》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〈no.59.1〉 105.01.04 網頁版 線上會員 31. 。》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產業訓儲費繳納標準(原:研發替代役研究發展費繳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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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衛生福利部替代役 公共行政役及社會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第一章 總則 一、 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。 二、 替代役役男(以下簡稱役男)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: (一)內政部為主管機關,負責政策指導、督導考核等事項。

服役須知. 前言. 依兵役法規定,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,並於19歲之年起服役,在前一年10月至當年2月間接受兵籍調查,在學讀書者可依法辦理緩徵,暫不繼續施以徵兵處理,國防部自107年起停止徵集82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服常備兵役,並依兵役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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