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
民法 EN. 第 1102 條.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。. 民法 (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)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. 第 13 條.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,無行為能力。.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有限制行為能力。. 第 758 條. 不動產物權,依法律行為而取得、設定、喪失及變更者,非經登記,不生 效力。.
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。 但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 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定期存單、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,
因此,法律首先規定:「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。
歸納並分析實務見解後,本文認為,在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同為繼承人之情形,因遺產分割是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,該當於民法第 1102 條「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財產」,須有法院之許可始得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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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論如何,均不可以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(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2 條)。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監護人原則上不能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行為(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1 條第 3 項)。
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監護人原則上不能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行為(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3項)。 無論如何,均不可以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(民法第 1113 條準用第 1102 條)。 發布日期:106-10-11 更新日期:109-11-08 發布單位: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。但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定期存單、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,不在此限。 第 1102 條: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。
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,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、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(民法第1112條),又監護人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,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,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(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0條)。 財產監護部分:
受監護人的財產由監護人管理,但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(民法第1102條規定)。此外,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,不得使用、代為或同意處分;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時,另外須要經過法院的許可(民法第1101
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。 〈第1103 條〉 受監護人之財產,由監護人管理。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,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。 法院於必要時,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、財產清冊或結算書,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。
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。但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定期存單、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,不在此限。 第1102 條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。 第1103 條 受監護人之財產,由監護人管理。
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。但購買公債、國庫券、中央銀行儲蓄券、金融債券、可轉讓定期存單、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,不在此限。 7.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。 8.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